夫妻一方在处置共有财产时,存在多种情况。
当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求而进行处置时,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独自决定,这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畴,像购买家里日常用的物品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然而,要是并非出于日常生活的需要,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的处理决定,比如出售价值较高的房产、汽车等,这时夫妻双方就应该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倘若一方未经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若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该财产的,那么另一方就无法将其追回,但在离婚时可以要求擅自处分的一方给予赔偿损失;要是第三人并非善意,那么另一方就能够追回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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