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本身是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当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合同相对方有足够的理由去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并且总公司也没有明确表示否认,那这种情况下总公司就需要承担合同责任。
要是分公司超出了它本身被赋予的权限去签订合同,不过后来总公司又对这份合同进行了追认,那总公司同样得承担合同责任。
可要是总公司很明确地告诉了合同相对方分公司没有代理权,或者分公司是用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并且总公司也没有进行追认,那总公司就不用承担合同责任。
总而言之,到底总公司应不应该承担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得综合考虑合同相对方的主观想法以及分公司的权限等这些因素,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