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罪的主体主要是上市公司里的董事、监事,还有那些高级管理人员之类的。
他们的行为可不少,就比如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啥也不图就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或者是以那种特别不公平的条件,去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还会给明显没什么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给明显没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没啥正当理由就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这也算。
没正当理由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再用其他各种方式去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这些都算。
要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话,那可就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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