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此平均工资涵盖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还有奖金、津贴以及补贴等各类货币性收入。
这就表明,津补贴属于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的一部分。
然而,倘若津补贴并非工资性收入(像某些特殊的福利性补贴等情况,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别),那就不该被计入在内。
总的来说,只要是正常的工资性津补贴,都应算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畴之中。
比如,劳动者每月的基本工资是 5000 元,加上 1000 元的津补贴,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这 6000 元的平均工资就会作为基数。
但如果其中 500 元的津补贴属于特殊福利性补贴,就不会被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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