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就是通常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那个行政机关所在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这样做,好处可不少,一方面能让法院更方便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也让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变得更便捷。
比如说,要是某区的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然后提起诉讼,那就是由该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
而且,经过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要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那就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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