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新股东知悉或者理应知晓老股东存有抽逃出资的状况,依照法律条款,其是必须要承担连带之责的。
从责任的判定层面来讲,明确新股东是否“知悉或者理应知晓”这一点极为重要。
倘若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显著的异常迹象,例如资金陡然大规模转出且并无合理的商业缘由等情形,而新股东依然受让了股权,那么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晓抽逃出资的情况。
对于老股东来说,抽逃出资本身就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权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当债权人要求新老股东承担连带之责时,新股东若想免除自身责任,就需要证实自己不存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晓的情形。
而老股东则需要证明自己并未抽逃出资,不然的话,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向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以及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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