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单位未依照法律为员工缴纳社保,那么员工主动离职便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其一,员工具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同时,员工有权利要求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保,因为这是单位法定的义务。
其二,员工还能够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依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就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如果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按照一年来计算;倘若不满六个月,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员工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留意留存相关证据,像工资条、工作证以及考勤记录等,以此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及单位未缴纳社保的事实,这样能为后续的维权行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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