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的确认依据主要有以下方面。
其一,若为执行本单位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那便属于职务发明。
具体涵盖在本职工作期间所产生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而作出的发明创造;以及在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的 1 年内,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其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当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时,就依照约定;若未约定,同样属于职务发明。
总之,这些依据明确了职务发明的范畴,有助于准确界定和认定职务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