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股东欠款一般是不能直接去查封公司财产的。
这是因为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股东按照自己认缴的出资额来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则是以全部财产来对自身的债务负责。
倘若股东的欠款属于其个人债务,那么就只能对股东个人的财产采取诸如查封等措施,其中就包括股东在公司里的股权。
不过呢,如果出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借此逃避债务,并且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的情况,债权人就可以依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特殊的情形下,可能会涉及到对公司财产的处理,但这并非是直接的查封,而是在通过法定程序追究股东责任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公司财产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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