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销售假药罪时,药品实物的查证虽极具效力,但并非绝对必需。
从证据层面考量,倘若具备其他充足的间接证据,且能构筑起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样能够认定犯罪行为。
比如,存在销售假药的交易记录,购买者的证言可证实交易情况,转账记录能表明存在销售假药的行为。
同时,若有药品的检验报告(或许是同批次药品在其他地方被查获后进行的检验),以及嫌疑人对销售假药的供述等,即便未直接查到药品本身,司法机关也有很大可能依据这些证据来判定销售假药罪成立。
然而,倘若能够查到药品实物并进行鉴定,那么无疑会让案件的证据更为确凿且充分,能更有力地支持对销售假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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