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领域,裁定驳回起诉常见依据如下:其一,原告主体资格存在问题。
倘若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就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此时法院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其二,涉及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有着法定的起诉期限,要是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且没有正当理由,法院便会裁定驳回。
其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合适,即便法院进行释明后,仍拒绝变更为正确的被告,这种情况下也会被驳回起诉。
其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其五,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但未经复议就直接起诉的情形等,同样会导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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