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乃是基于良好道德风尚而做出的让他人获益的行为,像顺路搭载他人“搭便车”,或是热情邀请他人“请客吃饭”等皆是。
这种行为并不包含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通常也不会形成合同关系,即便其中一方爽约,一般也无法通过法律强制其履行。
事实行为则是,行为人虽没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然而依照法律规定却能引发民事法律后果,例如拾到遗失物、建造房屋等。
一旦事实行为实施,不论行为人是否愿意,都会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者的主要差别在于,好意施惠主要聚焦于道德范畴,极少涉及法律权利义务的创设;而事实行为虽没有表达意思的意图,但却能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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