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包含以下四个重要要素:首先是主体要件方面,它属于一般主体,这意味着无论是参与投标的人,也就是投标人,还是组织招标的人,即招标人,都有可能构成该罪。
其次在主观方面,其表现为故意。
这就意味着当事人清楚地知道,相互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会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他们仍然去做这样的事情。
然后是客体要件,它所侵犯的是一种复杂的客体。
一方面,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会对市场经济中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最后是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这样会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从而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合法利益。
比如,投标人之间会互相约定把投标报价抬高或者压低,或者他们先在内部进行竞价,确定好中标人之后再去参加正式的投标等行为,这些都属于串通投标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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