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通知了质证却未告知开庭时间,这确实属于不同的程序环节。
质证的本质在于对证据展开细致的审查,以确定其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合法性。
从法律程序的角度出发,法院有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及时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
倘若未进行此通知,当事人便可积极主动地联系法院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咨询关于开庭的具体安排。
倘若因未得到开庭通知而致使当事人无法妥善安排出庭等事宜,从而产生不利后果,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
在异议中,应清晰阐明未收到开庭通知对自身权利所带来的影响,进而要求法院重新规划合适的开庭时间,并给予合理的准备时间。
法院通常会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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