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说的就是业主对建筑物里的住宅、经营性用房这类专有部分,那是享有所有权的。
而对专有部分之外的那些共有部分,就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在民法范畴里,专有部分那可是很独立的,业主可以自由地对它进行处分。
像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之类的这些共有部分,是由业主们共同共有的,可不能单独给转让出去。
业主大会,就是区分所有权人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通过制定管理规约等办法来管理建筑物。
比如说,小区里的电梯,那就是属于共有部分,业主们得一起承担维护费用。
要是有哪个业主私自把自己的专有部分用途给改变了,影响到其他业主的利益,那其他业主就可以要求他把原状恢复回来。
这就很好地体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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