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审判进程当中,倘若出现以下这些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并且导致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开展审理工作,那么就可以暂时中止审理:其一,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以至于无法到庭参与庭审;其二,被告人出现脱逃的情况;其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到庭,并且也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出庭;其四,是因为遭遇了不能抗拒的原因。
当中止审理的原因彻底消失之后,应当重新恢复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审理的这段期间,是不会被计入审理期限的。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妥善应对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状况,既能够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有序进行,又能同时兼顾到被告人、自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诉讼效率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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