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假期的设立,旨在充分保障女职工在哺乳期的权益。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女职工生育后,在婴儿一周岁内,需保障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有两次授乳机会(包含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长为三十分钟,且这两次授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若为多胞胎生育,每多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就增加三十分钟。
同时,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能够合并运用。
并且,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进行哺乳往返途中所花费的时间,都应被视作劳动时间。
倘若用人单位拒绝女职工的哺乳假申请,女职工可采取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方式,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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