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靠着自己职务的便利,向别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别人的财物,还为别人谋取利益,并且数额比较大的话,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处罚金。
要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的情节,那就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处罚金。
要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就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样要处罚金。
在经济往来当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且这些钱都归个人所有的,就按照前面所说的那条规定来处罚。
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有前面两款的行为,就要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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