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对外签合同时,责任承担情况是这样的:通常,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要是获得了法人的授权,那就可以以合同主体的身份去签合同。
这种情况下,合同的责任就由总公司来承担。
要是分公司超出了授权范围签合同,可要是相对人是善意的,并且没有过失,那合同就是有效的,总公司就得承担合同责任;要是相对人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分公司超出了授权范围还签合同,而且相对人自己也有过错,那就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
要是总公司没有给分公司授权,分公司却用自己的名义签合同,要是相对人是善意的,那就由分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要是相对人是恶意的,合同就无效,责任得由分公司和相对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来承担。
总而言之,得依据具体的情况去判断分公司签合同的责任承担主体到底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