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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条件有几种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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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1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我国许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协调举办,在此情形下,必须分清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分举办还是以地方政府或政府名义举办,如果是前者,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中作为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后者,具体承办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才是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园、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了重大的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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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有以下六种: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具体来说: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这主要是针对有封闭活动场所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所作的规定。“强行进入场内”,是指不符合主办方等有关方面确定的入场条件,而强行进入活动场所内的情形。大型群众性活动经常是在指定的时间和特定的空间之内举行的,其参与人员众多,涉及单位、部门多,影响大,敏感性强,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其安全保卫工作也具有更高的要求。因此,主办方等有关方面会设定一定的条件,确定与其他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确定入场的条件及凭证,没有此类凭证的即不得入场。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烟花爆竹的主要成分是黑火药,含有硫磺、木炭粉、硝酸钾,有的还含有氯酸钾以及其他成分等。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不仅污染空气,飞扬的纸屑、烟尘落在地面上,还会影响清洁卫生。有的爆炸声还会成为噪声污染。此外,由于燃放鞭炮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而引起火灾,引起人员恐慌,或者炸伤手臂、面部、眼睛的事故也屡见不鲜。因此,除另有规定外,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场所内秩序,保护群众安全,都是十分重要的。如果需要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应当符合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活动组织者关于燃放的具体规定。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为了活跃气氛,表达自己对参与人员的支持、对参与活动的喜爱等,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参与者经常会在现场悬挂各种标语、条幅等物品,有时活动的组织者也会悬挂标语、条幅。但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这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行为文明的重要体现。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人身安全应当得到有效保障,这也是维护正常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必不可少的要求。同时,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能引发更大范围的混乱,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进行过程中,有的参与者可能会基于各种动机往场内投掷杂物,如表达对活动的不满,不满意某参与人员的表现等。但不论是出于何种动机,这种行为会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妨碍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秩序,干扰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对于向场内投掷杂物的行为,活动的组织者和在现场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于不听制止的,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这是一项兜底条款,是指其他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秩序,影响大型群众性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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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什么 一、概念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立案标准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园、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了重大的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者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我国许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协调举办,在此情形下,必须分清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分举办还是以地方政府或政府名义举办,如果是前者,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中作为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后者,具体承办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才是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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