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能够追加隐名股东。
倘若显名股东未践行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权人便能够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也就是显名股东),在未出资本息的范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那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当有确凿证据显示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之中,行使着股东的权利,享受着股东的利益等情况时,就可以认定隐名股东为实际控制人。
在执行程序里,要是显名股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能够追加隐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让隐名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不过,这就要求债权人要充分地举证,以证明隐名股东的身份以及相关的权益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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