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通常仅能进行一次。
所谓移送管辖,即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若发觉自身对该案件并无管辖权,便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此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确保案件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公平公正的审理。
倘若允许多次移送,那么案件就会在各个法院之间反复流转,这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极大地影响司法效率,还不利于司法秩序的稳定。
一般而言,当案件按照法定程序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后,就不会再进行移送。
不过,倘若出现特殊情况,比如移送后的法院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等法定情形,那便需另作考量,但绝不能随意进行多次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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