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有限公司里,股东的同业竞争是个颇为复杂的状况。
从法律层面来讲,倘若股东参与同业竞争业务,那很可能违背了忠实义务。
要是合伙协议里有竞业禁止的条款,那么进行同业竞争的股东就属于违约行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像赔偿损失之类的。
要是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规定,依据《公司法》的相关原则精神(虽说合伙公司和公司法下的公司不完全一样,但可作为参考),这种行为有可能对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此时,其他股东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让从事同业竞争的股东停止该行为。
要是协商无果,就可以考虑以股东权益受到侵害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同业竞争行为,并且赔偿因为该行为给公司和其他股东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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