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当中,通常会遵循“执行穷尽”原则以及公司法人具有独立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去追加股东的股东。
从法人的独立人格角度来看,公司凭借其自身独立的财产去对外承担责任。
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之下,才能够追加股东,像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况。
而对于股东的股东,他们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债务承担的关联相对更为间接。
除非存在恶意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行为,例如滥用股东的股东权利,通过操纵股东来实施逃避债务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举动,并且符合法定的揭开公司面纱等特殊规则时,才可以考虑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以及法人制度的基本稳定。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法律科普文章由律图官方团队出品,文章经过3轮严格审核,内容覆盖常见法律生活场景,聚焦你想知道的高频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