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欠债却无力偿还时,股东的情况颇为复杂。
通常来讲,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只需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就表明,倘若股东已履行完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一般不会牵连到股东的个人财产。
但要是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此时公司的债权人就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中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外,倘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以此来逃避债务,并且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那么这类股东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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