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当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绝不能依照该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条款来解除劳动合同。
倘若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了孕妇,孕妇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倘若孕妇不希望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孕妇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是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年不满七年的按七年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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