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主要包含这三类。
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像侮辱、诽谤这类的案子,得是被害人自己去告诉了,法院才会受理。
比如说有人侮辱了你,得你自己去跟法院说,法院才会管。
另一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能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像故意伤害这种的,被害人可以直接把案子交到法院去起诉。
还有一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这种行为按道理是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却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就可以自己向法院起诉。
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必须得被害人先告诉,法院才会去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稍微复杂点,得被害人有证据才行;第三类则是被害人有证据但公检机关不追究时的自诉情况,更突出的是公权力在这方面的不作为。
而且这些不同种类在起诉条件、受理程序等方面都有各自的规定,这样就能更好地适应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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