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执行财产的分配顺序一般是这样的:最先要支付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像诉讼费、执行费之类的;接着是那些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就好比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是职工的工资以及劳动保险方面的费用;再之后是税款;最后才是普通债权。
不过,要是法律另有规定的话,就另当别论。
比如说在破产程序里,破产财产在优先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完之后,按照以下顺序来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还有医疗方面的费用、伤残补助费用、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了前面所说那些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在不同的具体情形下,财产的具体分配顺序可能会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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