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时,通常有这样的优先顺序规定。
要是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的买受人,那他就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要是都还没办理过户登记,那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就更有优势;要是都没办理过户登记,也都没合法占有房屋,那就得综合考虑各个买受人的付款情况等因素,付款多的买受人就优先一些;要是付款情况都一样,那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就优先。
不过,这个顺序可不是绝对的,在实际的情况中,可能会因为具体的情形而有所不同。
比如说,如果先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存在恶意行为,那可能就会对他的优先地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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