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的退休人员所形成的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若要提前辞退这类人员,关键在于双方所签劳务合同的约定。
倘若劳务合同里明确了提前解除的相关条款,像规定了辞退的条件、程序以及是否需支付违约金等,那就必须依合同行事。
倘若合同未作约定,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通常应给予其一定的通知期,以便让其做好准备。
不过呢,因为不存在《劳动合同法》中对解除劳动关系的那种严格限制,所以无需遵循诸如无过失性辞退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等规定。
但要是辞退行为给返聘的退休人员带来了其他实际损失,那么就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的风险。
总之,在处理返聘退休人员的辞退事宜时,合同约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公平合理以及可能产生的民事赔偿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