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代位权的含义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从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
在涉及放弃继承款的情形中,如果债务人放弃了继承,且此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债权人应提起撤销权诉讼,而非代位权诉讼。
这是因为在继承尚未实际发生时,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未拥有确定的权利,不满足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倘若债权人能够证实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是恶意逃避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借助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这样就能保障自身债权得以实现,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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