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以自身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来对公司承担责任的。
不过呢,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此时股东需负连带责任。
其一,倘若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借此逃避债务,并且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那这类股东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就像股东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为一谈,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的资金随意往来等这种情况。
其二,要是公司的注册资本不真实或者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那么股东就要在不实或抽逃的那个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三,倘若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于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要是公司债权人请求那些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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