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依据法律规定,倘若以暴力或者胁迫的方式去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进行乞讨,这种行为就满足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其中,“暴力”手段具体是指对残疾人、儿童的身体予以打击或者强制,像殴打、捆绑等行为都属于此类;“胁迫”手段则是通过对残疾人、儿童威胁要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损害,比如以杀害、伤害他们本人或者其亲属等作为要挟。
一旦出现这样的行为,就会遭受刑事处罚。
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并处罚金;要是情节较为严重,那就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也要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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