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返回检察院时,通常不会特意通知被告人。
这主要是因为退回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与侦查机关(像公安机关)之间的程序衔接环节。
其目的在于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等方面。
在这一过程中,被告人通常依靠自身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律师来获取案件的大致进展情况。
然而,当后续检察院完成对案件的重新审查,并作出诸如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等进一步的诉讼行为时,被告人会在相应的诉讼程序推进过程中收到通知,从而能够参与到相关程序之中。
这一系列的程序安排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与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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