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中的数额计算着实较为复杂。
倘若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以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那直接经济损失便成为计算的关键依据。
多次玩忽职守所造成的损失数额通常是进行累加计算的。
就好比每次玩忽职守分别带来了 10 万和 20 万的损失,那么总的损失数额就是 30 万。
这里的损失涵盖了直接导致的财产损毁以及收益减少等能够量化的损失。
同时,在计算过程中必须依据合法且有效的证据,以精准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
倘若涉及到间接损失,也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与范围,像因玩忽职守而致使经营机会丧失所引发的潜在经济损失等。
然而,间接损失的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更为严格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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