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确实属于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特别法人涵盖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作为特别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它可以凭借自身名义开展各类民事活动,像签订合同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也需承担相应债务。
在处理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事务时,无论是内部成员的权益保障,还是对外的经济交往,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有序地运营,让其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障成员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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