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一旦离世,便不存在类似私有财产那般的“继承”情形。
倘若公房内存在共同居住人,当承租人亡故后,符合特定条件的共同居住人能够继续承租该公房。
这里的共同居住人通常指在承租房屋所在地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在其他地方没有住房等情况的人。
再者,倘若没有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然而承租人的直系亲属在其死后确实面临居住困难,在获得公房产权单位准许的情况下,也有机会变更为承租人,以继续使用公房。
总之,这与私有房屋的继承有着本质上的差异,主要是依据居住权益的延续来确定后续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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