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合伙人需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个人合伙情形下,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依据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
倘若某一合伙人的清偿数额超出了自己本应承担的份额,那么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这种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当合伙组织对外背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位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被要求的合伙人不能凭借内部约定来对抗债权人。
这一规定一方面能很好地保护合伙的债权人利益,促使债权得以实现;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合伙内部合伙人之间基于合伙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平衡,让合伙关系在法律的规范下更加稳定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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