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生活自理能力与遗嘱继承效力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即便在订立遗嘱时,此人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但只要其意识清晰,能够准确辨认自己的行为,并且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需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等,那么该遗嘱就是有效的。
即便遗嘱已经订立,而立遗嘱人随后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遗嘱也不会自动失效。
不过,如果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订立的遗嘱,那就是无效的。
当出现争议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综合考虑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遗嘱订立的整个过程等多种因素,来判定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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