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其实就是实际出资的人,而名义股东则是在公司登记机关完成登记的股东。
通常来讲,名义股东得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要是名义股东所承担的责任比他本应承担的份额还多,那就可以向隐名股东去追偿。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中,这两者可能会有连带责任。
像出现恶意串通从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时,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就得对公司债务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要是隐名股东违反了法律规定,通过操纵名义股东去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也很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要特别注意,法院在进行判定的时候,会把各种因素都综合起来考虑,像是双方的约定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没有故意去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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