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刑事被害人对判决心怀不满,而检察院又未提起抗诉,此时被害人拥有特定的救济途径。
其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倘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存在异议,在收到判决书后的五日之内,具备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倘若检察院未采取抗诉行动,被害人便可借助审判监督程序来寻求救济。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然而,申诉并非必定会引发再审,必须要符合法定的再审情形,像有全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确实存在错误等情况。
总之,在这种特定情形下,被害人需明确自身的权利和救济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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