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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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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11-22

附随义务跟从给付义务可是有很明显的差别。

附随义务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伴随着合同关系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义务,主要是为了帮助实现合同的目的,像告知的义务,照顾的义务之类的,这些义务不是很确定,而且起到辅助的作用。

而从给付义务,是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为了让债权人的利益能得到满足而产生的给付义务,它具有确定性和独立性。

比如说在买卖合同里,出卖人交付产品说明书的义务就是从给付义务。

要是从给付义务没履行好,那合同目的可能就很难实现,这时候就得承担违约责任

但要是附随义务违反了,通常不会让合同目的没法实现,主要就是产生一些损害赔偿之类的责任。

总的来说,附随义务重点在于辅助合同关系,从给付义务重点在于满足债权人特定的利益需求。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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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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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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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给付义务与附随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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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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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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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应该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如何的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债的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和保护债权人其他权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的义务。 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为合同履行中依诚信原则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我还是赞成王利明的观点,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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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0w+浏览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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