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条文,具备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资格的主体乃是被申请执行人。
当仲裁裁决宣告之后,倘若被申请执行人察觉到仲裁裁决存在诸如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背法定程序,以及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等法定的可不予执行的情形,那么其便能够向执行法院递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执行法院将会对被申请执行人所提出的理由展开细致的审查,倘若经过审查认定确实符合法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便会作出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此制度乃是司法对仲裁实施监督的关键体现,其目的在于保障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合法性以及其他诸多的法律价值,以维护法律体系的严谨性与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