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挪用资金罪中,“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计算起始时间通常是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时。
具体而言,是从资金实际脱离单位掌控,被挪用人用于个人用途起算这三个月。
这三个月需连续计算,期间不能中断,直至归还资金或案发。
若在这三个月内完成资金归还,通常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需留意的是,当挪用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时,不受“三个月未还”这一条件限制。
并且,在计算时必须以确切证据能证明挪用行为起始时间为依据,像相关财务记录、资金流向记录等都是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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