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中的回避情形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其一,本案的调查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听证的公正性,防止出现先入为主等有失公正的状况。
其二,倘若听证人员与行政听证案件存在利害关系,那就必须回避。
所谓的利害关系,就像听证人员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存在经济利益方面的关联等情况,这类利害关系很可能会对其作出公正判断产生影响。
其三,要是听证人员与案件有其他可能会影响公正听证的关系,比如个人之间的恩怨等特定关系,同样也应该回避。
这些回避制度的设立,其目的就是要保障行政听证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程序下开展,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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