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讲,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就是国有公司、企业的那些董事、经理,靠着自己的职务便利,要么自己去经营,要么帮别人经营和他们任职的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然后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并且这个非法利益的数额还特别大。
要是构成了这个罪,就得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得同时处罚金;要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话,那就得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也要处罚金。
在实际的司法工作当中,对于“同类营业”到底咋认定,还有“数额巨大”的标准到底是多少等等这些情况,都会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和裁定。
大家要注意,不同的地区在具体运用法律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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