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破产申请
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二) 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第二阶段 破产宣告
(一)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
通常由企业自愿提出破产申请时,不必经过和解整顿时期,即可直接进入破产宣告阶段。法院可依法直接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作出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企业宣告破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经营管理不善;
2.严重亏损,且是由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 破产宣告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为防止破产企业的资产流失,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依法对下列相关事项及时处理:
1.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在破产企业中指定留守人员,由其协助法院、清算组维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安全,提供有关债权、债务方面的材料。留守人员包括企业的原法定 代表人、财务主管、财物保管、保安等;
3.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附破产裁定书副本),撤销破产企业银行账户,并将资金余额划入指定账户(一般为清算组账户);
4.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 清算组的设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现行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设立是由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中的财政、工商、审计、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
第三阶段 破产清算(二) 破产宣告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为防止破产企业的资产流失,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依法对下列相关事项及时处理:
1.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在破产企业中指定留守人员,由其协助法院、清算组维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安全,提供有关债权、债务方面的材料。留守人员包括企业的原法定 代表人、财务主管、财物保管、保安等;
3.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附破产裁定书副本),撤销破产企业银行账户,并将资金余额划入指定账户(一般为清算组账户);
4.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 清算组的设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现行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设立是由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中的财政、工商、审计、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
第三阶段 破产清算1、破产企业的接收2、破产企业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管理,是对其人、财、物三个方面的全面管理
(二) 破产财产的清理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编制破产企业财产盘点和破产财产目录。(三) 破产债权的审核
(四) 破产企业财产变现
(五) 破产费用的支付和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四阶段 破产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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