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申请取保候审
直接申请取保候审,是指有取保候审法定情形的,辩护律师直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就司法实践看,逮捕之后直接申请取保候审的,获得办案机关批准的情况比较少见,立法上的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对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采用列举型的立法模式,不具有该条款所列四种情形的,不可以取保候审。办案机关将当事人逮捕,也意味着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没有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取保候审的申请不被批准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的情况如何?媒体报道的下列情况,可窥见一斑。1月至8月,上海市检察院机关共对1363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检察机关审查并建议,其中有597人因不需要继续羁押而被释放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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