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这里的60日并不是两个月,如接到处罚决定,复议最后期限是8月30日,不是9月1日。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一经作出,即使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都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所以,即使当事人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进入行政复议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仍然能够执行。也就是说罚款需要交纳,行政拘留仍然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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