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产系张男与李女
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房产被案外人王某
申请执行并已经查封,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
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离婚诉讼亦属于析产诉讼,
离婚查封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该房产予以处理,故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已被查封,不宜在本案中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李女要求分割此房屋,予以支持。二审最终判决该房产张男和李女各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在执行处分时(包括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三种方式)取得价款各享有二分之一。此为
终审判决,现已生效。